商業服務網點在建筑用地審批性質和商住樓有些不同。商住樓的定義:底部商業營業廳和住宅組成的建筑.商業門面是住宅用地,商住樓是商業用地。
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2.1.4條,商業服務網點的定義為:“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該條文說明更明確“商業服務網點包括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洗衣店、藥店、洗車店、餐飲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延伸說明:
1.僅限于住宅建筑的首層和二層。故位于其他非住宅類居住建筑(如宿舍、公寓)或公共建筑(如商店、旅館)首層和二層者,可否套用相關規定進行防火設計,應首先取得消防審批部門的同意。
2.至于沿街獨立建造的二層小型營業性用房(且符合商業服務網點的分隔規定),因其上方無住宅樓層,故不存在住宅與商業部分在火災時相互殃及的問題,即其火災的危害性低于商業服務網點,故可按商業服務網點的相關規定進行防火設計。(《建規》第5.1.1條條文說明)
同理,商業服務網點沿住宅主體兩側或前后向外延伸的部分,也應適應。
3.由于商業服務網點僅位于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故下列層位組合的小型營業用房均不能按商業服務網點進行防火設計。
①位于首層及地下一層者;
②僅位于二層者;
③位于首層及二層,并在地下一層設有相通倉庫者;
④位于首層(或首層及二層),并在二層(或三層)設有自用住宅或庫房且通過樓梯經營業用房進出者。
4.由于在商業服務往電腦的每個單元之間要求分隔,故在該墻上開有防火門相通者也不能按商業服務網點進行防火設計。
對高層而言要分別對待:
①.下述高層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無論戶內是否設有集中空調的住宅。高度不超過100米,設有集中空調的一類高層建筑。注意:切忌將“商業網點”等同于“戶內用房”,前者強調商業功能,后者強調居住功能。(7.6.1條>100M高層、7.6.2條≤100M的一類高層住宅的戶內用房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②.無自動噴水的應設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對商業服務網點而言,只能設在首二層,因此其疏散,均可按照《建規》執行。